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裔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裔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本件受刑人陳裔潔因毀損債權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受刑人陳裔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毀損債權│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099/07/28│098/01/01~099/04/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27號│704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第751│106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16│106/11/15│├─┼──────┼──────────┼───────────┤││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第751│107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6/16│107/07/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第11189號(已執畢)│12591號(傳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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