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書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書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書逸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各案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受刑人陳書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主刑部分)│││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過失致│有期徒刑2月│105年1月│臺中地檢10│臺灣│105年度中│105年9月│臺灣│105年度中│105年10│臺中地檢│││死│,如易科罰金│31日│5年度偵字│臺中│簡字第1748│10日│臺中│簡字第1748│月11日│105年度││││,以新臺幣10││第15688號│地方│號││地方│號││執字第15││││00元折算壹日│││法院│││法院│││716號(││││。│││││││││已執畢)│││││││││││││││││││││││││││├─┼───┼──────┼────┼─────┼──┼─────┼────┼──┼─────┼────┼────┤│2│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簡│106年9月│臺灣│106年度簡│106年10│彰化地檢││││,如易科罰金│11日│5年度偵字│彰化│字第2133號│29日│彰化│字第2133號│月31日│106年度││││,以新臺幣10││第10721號│地方│││地方│││執字第69││││00元折算壹日│││法院│││法院│││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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