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王正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雯珊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