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07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弄7號債務人乙○○
弄7號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輔仁大學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1其中4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其餘2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於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4363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707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王│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79050│發文│││五二五│││元│││││├──┼───┼─────┼──────┼──────┼───────┤│2│新臺幣│甲○○,王│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81040│發文│││一│││元│││││├──┼───┼─────┼──────┼──────┼───────┤│3│新臺幣│甲○○,王│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84273│發文│││一二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王│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050│發文│││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王│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1040│發文│││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王│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273│發文│││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