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00元(計算方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0元x509平方公尺=101,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