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2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有如附表所示之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765,071元,前曾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每月願償還3,000元,零利率,18
0期,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遭永豐銀行以「要求折讓債權金額未為金融機構所接受」為由,致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自96年6月開始因自律神經失調引起焦慮症,需長期接受藥物治療。目前在父親 許太平 經營之興毅養殖場工作,負責處理一般行政事務,而父親許太平經營之興毅養殖場收入並不穩定,只能每月給予10,000元之薪資,讓聲請人當生活費用,是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債務,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鈞院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
銀行即永豐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要求折讓債權金額未為金融機構所接受」為由而遭退件等情,有永豐銀行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附卷可稽,協商並未成立,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需支出伙食、交通、水電費、職業工會會
費、醫療等生活費用共計10,104元,並提出職業工會繳費收據、電信服務費收據、水電費單據、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全部開銷憑證,尚難遽認其主張為真,何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期望使負債累累難以自力重建經濟生活之債務人得有更生之機會,然並無意保證每一債務人均能維持其原來之生活水準,毋寧係在保障債務人最低生活水準之前提下,使債務人盡力清償以得更生之機會。是債務人生活費用之支出,不應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只需得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準即可,故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7年度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9,829元為標準。而聲請人之收入情形,依其所提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分別觀之,95年全年收入所得為219,868元,96年為120,389元,其每月平均收入分別為18,322元、10,032元,客觀上收入明顯減少,至其所陳每月自其父所經營之養殖場受領10,000元薪資部分,因查無其他收入來源,故本院亦無從為其不利之認定,則聲請人每月收入10,000元,扣除家庭最低生活費用後,僅餘171元(10,000-9,829=171),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是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乙節,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其有無法清償如附表所示債務之虞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謝雨真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8年2月18日下午5時公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一│台北富邦銀行│57,603元│├──┼────────────┼────────┤│二│國泰世華銀行│71,665元│├──┼────────────┼────────┤│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3,235元│├──┼────────────┼────────┤│四│聯邦銀行│45,104元│├──┼────────────┼────────┤│五│元大銀行│34,370元│├──┼────────────┼────────┤│六│永豐銀行│255,000元│├──┼────────────┼────────┤│七│安泰銀行│124,000元│├──┼────────────┼────────┤│八│慶豐銀行│63,108元│├──┼────────────┼────────┤│九│永豐信用卡公司│20,986元│├──┴────────────┼────────┤│合計│765,0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