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61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宜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呂宜庭有債權(所附資料債務人為呂淑卿)。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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