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33號
原告 王志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益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