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十七樓之0
法定代理人曾金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1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