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步財
      陳文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步財、陳文枝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叁顆及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爰審酌被
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對社會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以及被告王步財、被告陳文枝先前均已有賭博前
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又再犯本
件,難認有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扣案之象棋
1副及骰子3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而扣案之賭資新臺幣
600元,則係在上開賭博場所內查獲,為在賭臺之財物,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
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