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禹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桂台樺 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委任債務係成立於聲請人與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兩造之間,有聲請人提出之短期委製協議契約書一紙在卷可憑,相對人桂台樺個人並非該筆債務之當事人或連帶保證人,即非本件系爭委任債務關係之「債務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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