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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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更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育具保人許雪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9號),前經本院為第一審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36號)後,因具保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以101年度抗字第56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雪貞因受刑人蔡佳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是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247號裁判、法務部82年檢2字第1121號函同採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 蔡佳育業 經緝獲,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現既已在監執行,則不問之前受刑人是否有逃亡,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已不得沒入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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