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聲請人 邱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已故收養人 邱斌邱李鳳嬌 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邱益成與收養人邱斌及邱李鳳嬌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益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收養人邱斌(男、3年00月0日生)及邱李鳳嬌(女、0年0月00日生)之養子。因收養人邱斌及邱李鳳嬌分別於88年2月1日及78年9月2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與本生家庭之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邱斌及邱李鳳嬌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伊希望身分證上改為生父母姓名,也希望回復與本生家庭關係,沒有繼承收養人遺產等語(本院101年9月18日訊問筆錄參照)。又聲請人生母 林秀蘭 到庭陳稱:對於本件終止收養沒有意見;聲請人配偶 劉惠珠 亦到庭陳稱:對於本件終止收養沒有意見,因為被收養人生母一直都與 伊等 同住等語(同上訊問筆錄參照);另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詢結果,收養人邱斌遺產為新臺幣46,946元,納稅義務人代表記載為 馬蘭榮 家,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101年9月20日南區國稅東縣一字第1010017925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應無不當。另亦查無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邱斌及邱李鳳嬌間之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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