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 賴豐富 被告 陳健中
陳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545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5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59頁至71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