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杰 為住臺北市○○區○○街17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姜俐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其繳款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陳稱稱協商條件金額高於每月收入云云,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於成立前開協商後,依約繳納至何時毀諾?又毀諾時聲請人及其配偶係分別任職於何處?有無兼職之情形?每月收入情形為何?(包含各類獎金、補助等收入)另說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致履行顯有困難之情形,並應提出毀諾時之收支證明文件到院。
三、提出聲請人之其配偶95至101年度綜合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清單,及聲請人95至99年之綜合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之母親 江千代 101年度綜合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其母親江千代、子女徐○庠、李○宇、徐○汝之最新之財產歸屬清單。
五、據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狀上記載,其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則請說明,其係自何時該始擔任計程車司機?並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及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為證。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詳為說明加入計程車隊名稱、每日工作時間如何?每月營業收入數額、營業支出數額及淨所得為何。又應說明聲請人何以未將該等收入列入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
六、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其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所得總額若干?並應提出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102年1月至今之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影本到院(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提出聲請人全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房租18,000元、水費450元、電費3,50
0元、瓦斯費2,550元、膳食費9,000元、手機費1,000元、市內通話費600元、網路費699元、油資2,200元、執行業務必要支出13,500元、其他費用7,700元、教育費3,200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另請說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聲請人與該等同住之人如何分擔前開房租、水電、瓦斯、網路、電話費、其他費用等支出?
九、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及聲請人全戶目前每月繳納租金1萬8千元之證明文件到院(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係如何分擔未成年之扶養費用?又其母親江千代是否與聲請人同住,其目前有無收入?又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該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十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0年10月起至102年10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說明聲請人全戶自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至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三、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如有,應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