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49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被告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零壹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15條約定(見本院卷第9頁、第25頁),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9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約定,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2條第1項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外,另應繳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而被告至95年3月10日止,共積欠原告計新臺幣(下同)4萬2,427元未給付(其中3萬7,777元為消費款、3,150元為循環利息、1,5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3萬7,777元自最後繳款截止日之翌日即9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又被告於92年11月20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2年11月20日起至95年11月20日止循還動用,借款利率按固定週年利率18.25%計算,又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如有任何1期未按期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至102年8月1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前揭借款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欠118萬7,708元(其中49萬5,151元為借款、69萬1,973元為利息、584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被告除應償還全部款項外,被告並應給付其中49萬5,151元自10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
(三)綜上,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借據暨約定書(信用卡專用)、消費類帳務明細、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8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
┌───┬────┬─────┬─────┬───┬──────┬──────┬───────┐│債務人│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率│(民國)│(民國)│││││││││││├───┼────┼─────┼─────┼───┼──────┼──────┼───────┤│陳秀鳳│信用卡│4萬2,427│3萬7,777│20.00%│95年3月11日│無│無│││││││││││├────┼─────┼─────┼───┼──────┼──────┼───────┤││現金卡│118萬7,708│49萬5,151│18.25%│102年8月16日│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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