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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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51號原告 李文瑞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柯武訴訟代理人 楊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3月20日彰監四字第裁64-I1H00578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3年9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