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明指定辯護人林倍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15、1305、1306、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3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於同年6月7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預防性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3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件應無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