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70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
3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3年6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曾鴻文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