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宇 (原名 高廷宇 )選任辯護人 薛煒育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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