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6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務人 陳俊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