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4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4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基小字第427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呂立棋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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