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6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芳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莊富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芳平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錄之參考法條刑法第140條,內容誤引修正前之規定,應以本判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所載為據,附此敘明。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
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