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62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張博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7,919元
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275%計算。
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0.127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14%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525%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1525%計算。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25%計算。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2525%計算。
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0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