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11號
原告 蔡映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2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