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秩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南秩易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處罰人   連振東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本院臺南簡易
庭於民國108年4月23日以108年度南秩字第41號裁定裁處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振東易以拘留肆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臺南簡易庭以108年度南秩字第41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
幣(下同)4,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
單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
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
項及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
於民國108年4月23日以108年度南秩字第41號裁定處4,000元
罰鍰,並於108年5月20日確定在案,嗣聲請人於108年6月10
日以南市警五偵字第1080280568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案繳納罰鍰,該執行通知單於
108年6月14日送達於被處罰人,惟被處罰人迄仍未完納罰鍰
等情,有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人
之罰鍰總額為4,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後,應易以拘留4日
(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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