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佩倫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國103年度消債清第6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宏洲化工股票、南山人壽保單、車牌號碼:000-
000之輕型機車一部及耘深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出資額,此有聲請人103年10月29日、31日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等附卷可佐。其中南山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經函詢後可領回之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25,301元,聲請人已自行解繳到院,加計變賣前開宏洲化工股票得款1,192元,共計126,49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公告,債權人無異議並已確定,由本院實施分配在案,有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匯款入帳聲請書等在卷可稽。至機車部分,為88年出廠,車齡已逾15年以上,殘值甚低且為日常代步之用,顯無清算變價之實益;另聲請人雖於耘深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有登記出資額15萬元,惟查該公司自98年至102年5年間均無營業收入記載,實際上為停業狀態,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覆之該公司98年至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料附卷可證(資料附於本院103年消債清67號卷內),恐已無變價實益,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爰不予變價,前開情事業於104年3月9日依同條例第101條所規定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雄院隆103司執消債清教字第10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三、綜上,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即已分配完結,而應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