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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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