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改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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