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附表之付款人欄、發票人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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