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潘秀華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訴字第244號改適用簡易程序之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等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件相關事實尚待調查且法律適用尚有疑議,本院原認合於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客觀要件,已有變更,基於刑事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實質保障,不宜在未經訊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並調查相關事證有無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之前,遽為簡易判決處刑。而被告甲○○與被告丙○○、乙○○間就公訴事實有共犯關係,基於裁判歧異之避免,亦不宜分別裁判。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審判程序,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