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翔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翔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翔晴因犯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備註欄記載「執畢」容有誤會,業經本院刪除,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強制罪,以及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幫助詐欺取財│││(侵入住宅罪)│(強制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70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194號│偵字第11194號│偵字第5811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84│107年度易字第384│107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號│號│27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107年10月22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84│107年度易字第384│107年度金訴字第││判決││號│號│27號││├────┼────────┼────────┼────────┤││判決│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107年11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738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4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