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呂蕙娟

被告 蘇楨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1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岫雯

           法 官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