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劉育齊 相對人 王玉 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8月間向第三人 吳景仁 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11月
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8年8月6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後第三人吳景仁將本筆債權暨抵押權移轉予聲請人,並於108年4月9日完成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口湖鄉│口湖││853-25│660│5分之1│││0││││││││││1│││││││││├─┼───┼────┼───┼───┼────────┼────────┼───────┼───────────────┤│0│雲林縣│口湖鄉│口湖││853-37│511│5分之1│││0││││││││││2│││││││││├─┼───┼────┼───┼───┼────────┼────────┼───────┼───────────────┤│0│雲林縣│口湖鄉│口湖││919│7318│15分之1│││0││││││││││3│││││││││├─┼───┼────┼───┼───┼────────┼────────┼───────┼───────────────┤│0│雲林縣│口湖鄉│崇文││22│5016│25分之1│││0││││││││││4│││││││││├─┼───┼────┼───┼───┼────────┼────────┼───────┼───────────────┤│0│雲林縣│口湖鄉│崇文││87│5867│25分之1│││0││││││││││5│││││││││├─┼───┼────┼───┼───┼────────┼────────┼───────┼───────────────┤│0│雲林縣│口湖鄉│崇文││715│1784│5分之1│││0││││││││││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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