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債權人 張堯鈞 債務人 賴彥竹 債務人 李博浩
一、債務人賴彥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博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上開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