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84號原告強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訴訟代理人 林瑜 上列原告對被告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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