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2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啟新
被   告  張永昇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2年10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065元,及其中29,644元,應
自民國(下同)9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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