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方大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