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燕成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吳燕成等人之被繼承人 吳政雄 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
、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繼承人
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另查明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
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