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張玥
被 告 施淯淇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0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0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280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逾期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以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