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周渠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周渠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渠因犯竊盜罪,經依本院之指定出具保證金3萬元後,業獲釋放乙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參。嗣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及前開收據所載地址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囑託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各1份、警員報告書各2份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存卷可憑。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其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