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七一號
上訴人辛○○
辰○○丁○○乙○○丑○○己○○○甲○○戊○○丙○○寅○○
庚○癸○○巳○○子○○卯○○壬○○法定代理人 謝建東 法定代理人 霍守業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謝建東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霍守業為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之法定代理人 陳鎮湘 ,已於本院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變更為霍守業,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國防部(91) 易旭 字第二三八三號令影本乙件在卷可稽,茲霍守業聲明陳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