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三)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4號上訴人 張芳源 (即 張楊玉 之.上訴人 張長榮 (即 張楊玉之 .上訴人 張長寅 (即張楊玉之.上訴人 黃莙婷 (即張楊玉之.上訴人 黃淑玲 (即張楊玉之.上訴人 黃翎樺 (即張楊玉之.上訴人 楊牽治 上訴人 游林桂子 上訴人 林秀鑾 上訴人 陳明煥 上訴人 林雅文 上訴人 楊美金 (即 楊陳親 之.上訴人 楊麗誘 (即楊陳親之.上訴人 楊雅靜 上訴人 楊鄭招 (即 楊水樹 之.上訴人 楊進榮 (即楊水樹之.上訴人 劉楊秀鳳 (即楊水樹.上訴人 楊晉 (即楊水樹之承.上訴人 楊秀麗 (即楊水樹之.上訴人 楊儒其 (即 楊建一 之.上訴人 楊儒炎 (即楊建一之.上訴人 楊玉惠 (即楊建一之.上訴人 楊玉琴 (即楊建一之.上訴人 楊玉如 (即楊建一之.上訴人 林來發 (即 林春福 之.上訴人 林文科 (即林春福之.上訴人 林憲璋 (即林春福之.上訴人 林妙銖 (即林春福之.上訴人 林雅萍 (即林春福之.上訴人 楊曜華 (即 楊清河 之.上訴人 楊訓鳴 (即楊清河之.上訴人 楊青燕 (即楊清河之.上訴人 周正仁 (即 楊流 、楊.上訴人 楊正鑫 (即楊流、楊.上訴人 楊蕙如 (即楊流、楊.上訴人 楊桂茹 (即楊流、楊.上訴人 楊杜亞納 (即 楊德全 .上訴人 楊惠珉 (即楊德全之.上訴人 楊志偉 (即楊德全之.上訴人 楊志俐 (即楊德全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宗希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張芳源、張長榮、張長寅、黃莙婷、黃淑玲、黃翎樺為上訴人張楊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張楊玉於民國100年7月3日死亡,遺下長子張芳
源,次子張長榮,三子張長寅,而長女 張麗華 已先於84年5月8日死亡,依代位繼承之規定,由張麗華之長女黃莙婷,次女黃淑玲,三女黃翎樺共同代位繼承(見101年3月30日聲請承受訴訟狀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上訴人張楊玉在本院審理時委請陳彥希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99年9月23日委任狀見本院卷㈠第26至27頁),本院於10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1月17日宣判,雖其死亡之時間係在審理中之100年7月3日,惟其既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不論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均可終結言詞辯論程序而為判決;惟上訴人張楊玉所授與之訴訟代理權僅以本院審級為限,則前開訴訟代理人於收受本院判決後,其訴訟代理權即歸消滅,而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上訴人張楊玉之繼承人張芳源、張長榮、張長寅、黃莙婷、黃淑玲、黃翎樺於本院判決送達後之101年3月30日向本院陳明其張楊玉已死亡,其等為上訴人張楊玉之繼承人,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於法核無不合。
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