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三)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4號上訴人 陳明煥
林雅文 林來發 (即 林春福 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陳明煥、林雅文、林來發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3項規定:「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上訴人陳明煥、林雅文、林來發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陳明煥、林雅文、林來發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