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021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嘉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
料(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㈢提出債務人吳嘉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