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37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姚志旺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
林堯順 律師被上訴人申昌電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得成 被上訴人 蔡世發華陞粗糠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申昌電氣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申昌電氣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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