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483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李宗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JET-TERNCO.,LTD.、 陳振福 、 陳弘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JET-TERNCO.,LTD.在台設立登記地址資料暨其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