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55號聲請人 賴美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錫棋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釋明本票(票號391613)所載付款地為營業所,其營業所
地址為何?㈡確認附表所載票據號碼是否有誤?(因與所附證物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