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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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131號債權人 許雲川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2樓債權人 王月容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府 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聲請人二人之債權
為不同之抵押權應分別聲請,請具狀表明各自之債權金額,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求違約金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㈢提出據以請求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