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君萍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君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應補充及更正如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⒈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所載「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應補充記載為「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⒉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所載「由北向南方向沿於臺東縣○○
鎮○○路行駛」應更正記載為「由北向南方向沿臺東縣○○鎮○○路段行駛」。
⒊補充「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㈡證據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已於民國102年6月11日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13日施行,修正後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點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將原規定依吐氣酒精濃度、其他情事及服用藥物等情形分列為3款,並將法定刑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152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6毫克),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自小客車,終因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而與告訴人 羅德明 所駕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肇事,不僅造成羅德明及附載乘客 陳美花 之身體傷害及財產損失,自身亦受有相當程度之傷害,已對行車安全造成危害,所為甚有可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就過失傷害部分已與告訴人二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對方損失、態度良好,而被告因此事故自身亦受有相當程度之身體傷害(本院卷一第96至97頁之診斷證明書),已付出重大代價,兼衡其前無任何科刑紀錄、素行尚佳、家中尚有寡母須扶養、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駕駛自小客車影響公共安全之程度、經濟程度小康、告訴人等願意寬恕被告犯行之態度(本院卷一第88頁)及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102年6月11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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